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比利时政府退出本议定书。

此项退出通知具有退出本公约的效力。

此项退出通知在比利时政府收到该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