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收到十份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后三个月,本议定书生效,但其中至少 应有五个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是各拥有相当于或超过一百万总吨船舶的国家。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交存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批准或加入文件之日以 后的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本议定书在其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件之后三 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