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出席海上法外交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的联合国成员国或联合国各专门机构 成员国,可加入本议定书。

加入本议定书,具有加入本公约的效力。

加入的文件应交存比利时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