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一条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提交的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具有加入本公约 的效力。 批准的文件应交存比利时政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