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每一缔约国在签字或批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可以声明不受本议 定书第八条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作出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上应不受 该条的约束。

根据第1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政府撤销此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