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而未能通过协商解决 时,应根据其中一方的请求提交仲裁。如在提请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方不能对 促裁的组成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按照国际法庭条例将纠纷提交国 际法庭。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就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而未能通过协商解决 时,应根据其中一方的请求提交仲裁。如在提请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方不能对 促裁的组成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按照国际法庭条例将纠纷提交国 际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