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 信访条例(2005年) (三)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