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 信访条例(2005年) (二)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