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