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