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