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