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