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六章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