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