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关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