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