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