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