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