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