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