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