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九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