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出资比例、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存在足以影响评级独立性的情形。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防火墙,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并报告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状况。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防火墙,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并报告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