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