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