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