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