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