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信托登记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法保密。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形外,信托登记公司不得将由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保密要求,设置不同级别的查询权限: 第三十五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按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登记总体情况、信托业运行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其他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信托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或者在信托登记中存在信息严重错报、漏报的行为,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