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 第二十三条 任一民事主体仅可以开立1个信托受益权账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信托公司可以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的,由信托登… 第二十六条 信托登记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账户编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其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申请注销或者委托代理开户机构代为申请注销其信托受益权账户。当受益人出现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等情形时,信托财产法定继承人或者承继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具有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