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