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