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