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