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