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