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