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原有拆入资金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余额,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办理新的资金拆入或者担保业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