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计划,并建立贷款、投资的清收责任制,对已经确认的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