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 第六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 第六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资金拆放及其他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理。未经批准,不得再办理上述业务。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