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