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信托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