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半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收益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随时了解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