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