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