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 附件: 二、 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 三、 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附件二: 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 附件三: 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附件一: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