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