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